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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ballbet贝博在线 作者:BB贝博ballbet网页登录时间:2024-07-27 01:42:23 浏览:17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姚杨超。

  原告某电视文化投资公司诉称:该公司是电视剧《辣妈正传》的著作权人,对电视剧《辣妈正传》和电视剧照以及海报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电视剧《辣妈正传》的电视台收视率和网络点播率极高,荣获多项电视剧奖项,媒体对剧情、剧中人物、剧中人物服装、使用物品等均具有大量的报道评论。电视剧《辣妈正传》影响广泛,在广大受众中极具影响力和号召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京东专营店销售家居服商品时,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辣妈正传》剧照和海报,并在商品名称中直接使用了“辣妈正传”、“夏冰同款家居服”字样,在商品介绍中多处使用了《辣妈正传》剧照、海报剧中主角名字、情节等为商品销售做宣传。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辣妈正传》剧照海报、利用《辣妈正传》剧情宣售其商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2万元。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助理审判员贺颖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惠云、李启忠,员方冲担任法庭记录。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就坐。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当事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情况。

  原告某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方委托代理人是否已经于庭前填写了法院制式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否都清楚该地址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身份经核对无误,合议庭宣布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出庭资格,可以参加诉讼。

  现在开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贺颖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路玉国、李启忠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员方冲担任法庭记录。

  二、原告有权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

  三、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本案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因起诉书庭前已向被告方送达,故当庭不再宣读,原告委托代理人简要陈述起诉内容即可。

  好的。该公司是电视剧《辣妈正传》的著作权人,对电视剧《辣妈正传》和电视剧照以及海报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电视剧《辣妈正传》的电视台收视率和网络点播率极高,荣获多项电视剧奖项,媒体对剧情、剧中人物、剧中人物服装、使用物品等均具有大量的报道评论。电视剧《辣妈正传》影响广泛,在广大受众中极具影响力和号召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京东专营店销售家居服商品时,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辣妈正传》剧照和海报,并在商品名称中直接使用了“辣妈正传”、“夏冰同款家居服”字样,在商品介绍中多处使用了《辣妈正传》剧照、海报剧中主角名字、情节等为商品销售做宣传。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辣妈正传》剧照海报、利用《辣妈正传》剧情宣售其商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2万元。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我们在起诉前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第二项,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不同意支付。

  庭前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之下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方是否收到了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核实过证据原件?

  证据四 某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告由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资设立,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变更为现名,变更前名称为“东阳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证据五 某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某时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由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某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

  证据六 剧照孙某版权确认函,证明原告是电视剧《辣妈正传》的著作权人,享有《辣妈正传》电视剧集、海报及剧照的著作权。

  证据八 原告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增值税专用,证明原告授权使用《辣妈正传》剧照和文字的合同,两幅剧照的授权使用费为八万元人民币。

  证据九 原告于北京某商贸中心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证明原告授权使用《辣妈正传》剧照和文字的合同,单幅剧照的授权使用费为八万元人民币。

  证据十 上海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阳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剧植入合作合同及增值税专用,证明原告电视剧植入合作合同书,合同金额为一百七十万人民币,合同内容包含对剧照的授权使用。

  证据十一 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授权使用《辣妈正传》剧照海报、利用《辣妈正传》人物剧情宣售其商品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证据十五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证明某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前为“东阳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庭在庭前收取了原告提交的《辣妈正传》光盘,光盘封面显示有出品公司为“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制作公司为“某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该光盘封面上显示了原告主张权利的第一张图片,将该光盘进行拆封,随机选取一张光盘放入法庭的电脑进行播放查看作品标明的权属情况。

  原被告看一下光盘中显示的剧照为孙某、张某、梁某。本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归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独家所有,联合摄制单位安徽广播电视台、浙江卫视、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制作单位某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出品单位显示为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原被告是否认可法庭的描述?

  对证据九真实性不认可,协议没有证实是否实际履行,我方调取了北京某商贸中心的相关工商信息,显示其经营的是电子元器件业务,合同约定是服装产品,与其业务范围不符。因此该许可使用协议是虚假的。

  对证据十真实性不认可,显示不出签订时间,而且双方是投资合作行为,约定第三方有权利安排演员出演,拍片结束后第三方有权发表修改意见。体现在合同第二条第九项、第五条第三项。

  对证据十二真实性不认可,其与证据一、二相矛盾,证据一片尾显示信息网络传播权归某科技公司,证据三显示的声明是2013年9月1号,但证据十二显示的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即某影视公司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又将权利授权出去,时间上相互矛盾。证据一显示的联合摄制单位也与此处不符。

  对证据十三真实性不认可,公章明显是后来新盖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一部分由腾讯公司享有,而其中显示是全部授权,从内容上看存在矛盾。

  对证据十四的真实性不认可,第一公章是新盖的,第二原件合同日期明显修改过,第三合同是2013年6月9日,2013年5月30日公司已经更名了,签合同时名称已经变更了,签订合同也没有任何税务。

  合同有可能是企业名称变更之前签订的,当时变更通知还没有下来,并且我方提交的证据四显示的变更时间是2013年5月30日。

  双方当事人,法庭收取的是双方提交的证据复印件,收取原告证据一原件,其余证据原件经对方当事人核对后均已返还证据原件出具方,对此双方是否认可?

  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已全部当庭出示,质证意见已发表完毕,合议庭均已听清,待评议时合议庭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进而确定案件事实。下面合议庭询问双方几个问题。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类型?

  为查清案件事实,合议庭成员当庭用法官的手机进行勘验。被告看一下勘验过程。点击百度搜索页面输入某传媒进行搜索,显示有进入某传媒的网站,点击作品电视剧中显示有《辣妈正传》的海报,点击进入海报处第二张显示出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海报,剧照中显示有原告主张权利的两幅剧照。

  之前有专门负责运营的工作人员负责,但后来该员工就走了,把照片也删了,人也走了,现在无法核实。

  经合议庭比对,被告网站上使用的海报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海报完全一致,被告使用的两张剧照图片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剧照大体一致,但增加了“辣妈同款”、“辣妈正传夏冰同款”、“辣妈不是随便练成”等相关字样。

  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擅自加文字,对我方照片进行了修改和截图;复制权被告将原告的图片从网站上下载下来使用在自己的网点中,构成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网上使用原告作品,可以使公众在任何时间地点访问,该行为属于侵犯我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我方使用的图片来源于网络,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海报是美术作品,剧照是摄影作品。我方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并对作品进行了修改、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依据被告行为给我方造成的损失,我方有明确的授权使用服务费,我方与授权对象签订有授权使用合同,但由于原告的行为,我方的合作伙伴有可能与我方解除合同。

  公证是2014年做的,至立案时至,被告仍在使用,因此使用时间将近一年,甚至更多。按公证书上显示的内容,其销售数量应当远大于被告的陈述。

  利用法官手机在百度中输入“北京某商贸公司”搜索,打开搜索结果第一条链接,该网页页面为元器件交易网。页面中显示有“北京某商贸中心经销批发的电子元器件、贴片电阻......微电机畅销消费者市场”等内容。

  认可,是真实的,证明北京某商贸公司的销售范围不包含服装,证实原告提供的许可使用协议是虚假的。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合议庭现将庭审中存在争议的事实归纳如下:1、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2、被告行为若构成侵权具体侵犯了什么权利?3、损失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原被告认为还有需要补充的辩论内容吗?

  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双方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否则将被法官制止辩论发言。就庭审中已经详细发表过的意见,合议庭均已听清并由员记录在案,双方辩论时简要陈述即可。原被告都听清了吗?

  原告的主体资格有问题,通过原告的证据能够看出,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完全由某科技公司享有,应由某科技公司主张,本案作品作者是三人,原告没有取得张某的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我们在原告起诉前已经删除作品,原告第二项诉请不明确,通过我方提供的证据证实我方为获利,处于亏损状态,原告亦未证实其损失情况,故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于法无据。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退庭。请双方当事人阅读开庭笔录、确认记录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旁听人员请退庭。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